懂劳动法的请给帮忙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06:00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从01年-05年10月(由于下属钢厂卖出不能安排工作辞职),干文员工作,公司在02年4月开始给上保险,在今年4月份被安排到下属的钢厂干出纳,但劳工合同是和公司签署的,合同注明每周工作5天,但实际工作是6天,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吗?再有在公司期间有午餐+外派补助每天10元,但他们以不在公司发薪为由不予发放。这种合理吗?再有就是差1年零1个月的保险可否要求他补缴
请问劳工合同签署的工作职位是业务,有什么影响吗?因为当初处于公司职位需要所以这么写的,工资根据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根据今年上保险的基数定的)。在有走劳工仲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复杂吗?再有劳动仲裁的有效时间是两个月吗?

如你是属于外派工作,没有重新与下属单位签合同,那么待遇就应当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每周工作六天,超过了法定上班时间,应算加班,可以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公司应当按规定给你交社会保险,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
如无法协议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要仔细研究合同.
"每周工作5天,但实际工作是6天."--这是违反合同的也,是违反合同法的.如果强行6天,应该是加班.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每周40小时.第六天的工作应该给加班费.
另外,我觉得应该仔细看合同,是否有与"公司期间有午餐+外派补助每天10元"有关的内容,这个得看你们的协议是怎么规定的了.你们没有集体合同吗?个人的合同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条件.可以参照一下.
保险应该给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