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懂法的朋友咨询个问题,谢谢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15:09
我于2007年6月装修并入住新房,年前房子天花板发现有裂纹(不是装修问题),找开发商售后部处理结果为一次性补偿500元,并签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和收条(后经了解同样问题赔偿不一300到3000不等).今年夏天出现天花板大面积开裂脱落,500元补偿款不够用于维修,请问:
1、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合适;
2、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3、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可否要求开发商再次维修。
谢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可随时找开发商维修。如超过保修期,但该部位曾在保修期内维修过,一直未修好,则该部位的保修未终止,购房者可继续要求维修。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提是你是否进行了处理,其次是该房主体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内部粉刷施工造成的.仅仅是表面现象.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可要求开发商再次维修.

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房子质量的问题,开发商有绝对的维修责任,无法规避,所以你可以继续要求他维修,最好书面通知他们限期维修,必须是邮寄,并且将通知函做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保存好邮戳,以后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你都处于优势,这样做表示你尽了告知义务,协商不成,可以有很多救济途径的。其实他质量有问题,以前前合同的时候知道吗?

1协商不成法律途径
2有效
3开发商已将维修权转嫁给物业管理部,应该免费维修但需要消费者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