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工作快两年,没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43:25
在事业单位--医院
从2006年12月开始至2008年7月12日在那里工作,但期间没有签定任何合同.本人有提出与院放签定合同,但对方以院方一向的惯例而拒绝与本人签定合同.至2008年6月30本人提出辞呈并递交了辞职书.于2008年7月12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本人的工作日期也是到2008年7月12日终止的(该交接的工作我都做好了).但是,院方给我的结算工资是发放到6月份的工资,而且7月份的12天工资说没有可能发放给我,原因是我主动终止关系.现在,想请教一下各位高人:
1.我7月份的12天工资可以令到吗?有依据吗?
2.院方没有给我买过任何社保医保之类的东西,他们要赔偿给我么?
3.听说我离开了那里之后不能对对方提出赔偿?
4.本人在该单位时有从事放射科等危害性工作,但对方没有说明任何保障赔偿,我可以怎么做?
5.听说新劳动法有未签定合同的赔偿双倍工资的,但是我现在离职了,可以得到赔偿么?
感谢各位!!!
因为我提出签定合同的时候,院方曾出言让我很是难受.我现在要的是尊严,要他们明白,事业单位不是万能的.

我们是临时工,什么工资单啊都没有,医院是没有考勤卡的.但是我有人证和工作证.

1、7月份的12天是可以领到的,但你要提供上班的依据(例如:考勤卡等),或提供与之发生的有关业务,证实你7月份的12天有上班!2、院方没给你买社保,但你的事实劳动关系已存在,你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从上班那一天起算到辞职,每月有一定的金额,但自己的那部分还是要自己支付,也就是说,医院只赔偿你医院该支付的那部分费用,然后乘以月数,就是医院赔偿你的社保金,以前医保是没有强制规定的,所以医保可能不能领到赔偿金!3、你已递交了辞职信,并交接了工作,证明对方也同意你辞职了,你们没有签订合同,就有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也不存在各项赔偿!4、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劳动法也是没强制要求用工单位要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只是有规定可以提前退休,这点就要看院方当时有无对你赔偿的协议,如果你能提供的话,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5、因为是你提出辞职的,并不是院方在合同期内无故解除你的,所以这个双倍赔偿也是没有的!综上所述,带上你的有力证据,在当地劳动仲裁投诉!劳动仲裁会为你讨回该属于你的那部分赔偿的!

他是事业单位,你完全有可以去争取你的权益的。国营单位的领导是嚣张,但也怕事,他们是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
1.你的12天的工资你是能拿到的。主不主动和报酬没关系。他给少你一分钱你都不放过他。
2.他不签合同,不交社保医保,也要补回给你。这个要你举证(两年来的工资条或工作证之类的).
你所说的这些问题,你准备材料后,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你一定能争取到公道的。

马上找劳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