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辞职,工资结算问题。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3:48:55
本人从公司辞职,最后一个月的社保公司从本人的工资里扣除了,说是要自己交纳最后一个月的社保.

还有以前公司发给员工的福利性质的服装,公司还从工资里扣除以前的服装费用,

签了合同的员工被公司开除,而不留一个月时间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叫走人,这样是否触犯了<合同法>

这里又经验的YUYU 可以解答下 上面的三个问题吗?如果是这样. 我们是否可以到劳动部门 起诉此公司。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