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50:15
我最近一个亲戚在上班中随公司车到另一地方出差,在高速公路上由于本公司司机车速过快,偏离道路撞到防护栏上,车侧翻,导致我亲戚死亡,事发当时我亲戚是在车上睡觉。肇事司机也死亡,本司机08年初刚拿驾照。请问,我亲戚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吗?
以及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依据。
因为据初步了解,这起事故系本公司司机自己疏忽造成的,并没有第三方肇事者,这能算一起交通事故,然后我亲戚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吗?

常在网上搜索资料得到别人的帮助,今天也抽空说下呵。

侵权人为第三方的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12第二款;道交与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分别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

但你所述的情况应有待商榷:肇事死机为履行职务行为,此时侵权方应视为是单位,故侵权方与用人单位同一,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故而交通事故赔偿不得享有,应该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目前来说,工伤标准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是城镇的,则更是大大低于后者——法律应该进行修改了,工伤赔付标准实在有点低,一点个人感慨。

是交通事故也是工伤!!车主即公司是需要赔偿的!

这个好象不可以啊,你只能采纳一项啊。
这个应该算是工伤啊。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您父亲的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即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和工伤的赔偿义务主体均为肇事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本案只能走工伤程序,要求工伤赔偿.无法得到双份赔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同时获得赔偿.
本来保险公司与工伤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获得赔偿并无冲突!
首先要确定是否购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没购买的话保险公司可能没有赔偿

应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