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5年的解聘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38:55
我爱人1998年11月份参加工作,在当地一家卫生院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将他辞退。现在我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单位补偿经济补偿金,可医院向仲裁委提供2005年的解聘书和决定书,说她是二次上岗,经济补偿应该从2005年算起。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4月2日,我小儿(双胞胎)在医院做疝气手术,没让院长动手,而让请来的专家动手,院长很生气,第三天就坚决安排她值夜班,当时小孩还没拆线在家疗养,医生反复强调不能让他哭,我爱人害怕值班时没人照料,小孩吵闹影响伤口愈合,就没有答应值班,再说护士长也说了,情况特殊,可以一周不值夜班的。4月6日,爱人上班,院长就说不要上班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4月7日,爱人就在家里休息了,直到9月份,我们把此事向卫生局反映,当局长知道后很生气,说是胡来,打电话给院长让他立即恢复我爱人的岗位,于是第三天,我爱人又恢复岗位了,直到今年被正式辞退。在最后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里清楚地写着:1998年11月参加工作,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2005年4月至9月休息期间,我没有一分钱工资和福利待遇,也没收到医院的解聘书和送达书。
根据这种情况,医院2005年的解聘有效吗?我爱人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年算起,2005年4月至9月的工资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吗?
请有此类案子经验的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完全无效。
经济补偿金应该从1998年11月计算。而且,医院还要补发2005年4月至9月休息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更为关键的是: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无证上岗,可以安排其他岗位。仍然是单位员工。
单位还应该帮助个人考取相关证件,以便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