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人在一个企业工作十年但现被解聘了 应如何主张经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04:58
本人再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十二年了
前几日通知本人被公司解聘了
理由是公司派本人到异地出差一周
但本人在未跟领导知会的情况下私自回到公司
所以就说是无法配合公司 所以解雇
请问这样 本人还有权利要求经济赔偿吗

另外 本人的公司也是曲折离奇
10年前本人是在佛山的总公司上班
但后来因为公司发展又被调到同地区的一家分厂任职
后来又因为那工厂营运不好 所以就关闭了

所以本人就被调到江西的分厂任职
后来不幸的那家分厂又结束营业了

现又被调回 佛山的另一家工厂任职(非原先那家)

以上总共跑了四个单位
虽然大老板都是同一人
但每一家分厂却又用不同的人持牌经营

到现在这家厂我总共才作了两个月

这样的情况 本人可以主张本人再这家厂工作十年了吗

请求帮助

楼主,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来看,既然你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已满十年(12年)的话,则应该是最迟在去年就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用工合同的,那么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是不能解聘你了,如果他们真的解聘你的话建议你法提出诉讼并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做出经济赔偿!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重点第十四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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