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于开除的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7:56:12
我的朋友是餐厅的传菜生,因为在餐厅中吵闹(当时有顾客在餐厅)被开除了,经理的理由是他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给在这里就餐的顾客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我朋友在试用期(一个月)的第25天递交了辞呈,找了好几次,经理都不批,店里其他的员工想走的都被扣了半个月的工资。我本人递交辞呈已经一个月了,还没有批准,餐厅招不齐人来我们这些第辞职报告的都不能走。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能要回工资来吗?
谢谢
我们并没有劳动合同,我们这个餐厅开了一年了,大家都没有合同的,这样也行吗?

可以

与酒店签订就业合同了吗、如果签了仔细分析一下内容、看看能否走法律途径、要是没签更好、找几个人一起申请劳动仲裁吧、这个不用花律师费哦、祝你成功、

恩,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你们最好也别把事情闹大,好好和经理说一下,也可以威胁一下,毕竟要是你们通过法律来办的话,是很影响酒店形象的呀,所以我想那经理应该会放你们走的.

楼主,你们完全可以依法将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要回!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你们必需依法提交辞呈,而且在提交辞呈是最好是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传真/E-nail等书面形式发出,这样以防在酒店耍赖不承认时能有据可查。
至于程序方面嘛: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酒店则不管他们批不批准3天过后都可以合法走人并能依法要回自己的工资!已经过了试用期的呢则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了!具体理由嘛,请参考以下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