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方面的问题,想和各位探讨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3:41:09
第一次使用百度知道,没搞清状况就发出去了.
具体说下:
父母离异,离婚协议当中写明"房屋使用权归男方,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当时女儿未成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后男方二婚.
以下几个重点:
1.2007年某月,男方病死,期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2006年,女儿已成年..
3.女儿于2005年已经搬离涉案房屋;
现在的问题是,第三方(男方二婚后所生一子及二婚对象)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要以房屋所有权未转让,来确认该房屋系遗产..通过<继承法>分配...

现在碰到的问题是,1,此类问题有无时效问题,确认赠与合同生效,是一个确认之诉,但请求所有权转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请求之诉,对方已提出时效过期..如何应对?

说的很乱,望大家能看明白的说说想法...

这个问题是很清楚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转让原则为公示原则,也就是登记主主义.对于定立转让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有效,但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父母的离婚协议有效,但效力不能对抗继母.

不过,这个房产毕竟不是其父个人财产,故可以做此主张,第一,其母亲可以申请法庭重新分配婚内共同财产;第二,其女儿可以主张,该房产中,除去生母分得的部分后的财产为父亲婚前个人财产.第三,对于生母分走余下部分的房产应该按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一子一女加继母.

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