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47:44
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个不再履行是什么意思?
已经过了户的,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赠与人有没有权利收回受赠人的房屋?

该条规定的是可以不再履行,应该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而过户是标志着赠与的完成,因为赠与合同是个实践合同,需要履行的。
因此,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又收回房屋的,那就是需要撤销赠与才能实行,而撤销赠与是适用合同法第192规定的,因此,已赠与的房屋不能因经济情况恶化而收回。毕竟在赠与履行时财产状况是没有问题的。

这里说的赠与是泛指而不是特定的物,而房产赠与是指特点的财产赠与。
譬如合同约定每月赠与人民币300元,但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当然可以而且应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与房产(一次性赠与)是不同的,赠与人对已经赠与的财产不能收回。

补充一句.若未过户.比如承诺于哪年哪月过户至其名下,那么也会有不再履行的情况.所以最好是先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