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及可能的仲裁结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1:00:24
案情简介
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1991年5月1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大发汽车一部供其使用。1992年8月,又送其到日本培训三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两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了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交接工作陷入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诉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被诉方违约责任。

1、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要退回公司为其购置的传呼机、大发汽车;
3、李某应赔偿公司出资培训汽车驾驶费用。
4、李某应支付公司对其送日本培训费用。
5、关于竞业行为,看公司和李某有无约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李某和广告公司签定了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四年.之后.又签定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两年内不能辞职.这两个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李某在回国工作仅半年的时间内就辞职,并担任另一公司的经理.很明显,李某违反了他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协议的法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李某应当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其违约的行为造成了公司的业务工作的混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公司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