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43:16
朋友借我30万元钱,约定2005年3月4日还款。2005年4月1日我找朋友要钱,他没有,我们协商等到2008年再说。2008年5月我找他要钱,他不给,我诉至法院,法院说我已过诉讼时效。问法院的说法正确吗?

一、从客观上说,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你和你朋友协商到2008年再说;
二、从证据事实来讲,如果没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确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之说并无不当之处。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曾经约定2008年还款的,就没过时效期,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曾经约定2008年还款,你诉至法院也没办法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还款的诉讼期是两年

法院说法正确。你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你现在最好的方法是找到你向你朋友要钱的证据(比如你要钱时现场有别人,别人可以作证或写证明),这样你才能有效地保证你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有帮助。

找到“你和朋友协商到2008年再说的证据”,不然法院肯定认为过了时效。
或者你先别起诉,找你朋友再协商再签个还款协议。等签了以后再起诉。

借款的主要保存证据啊。

需要你与他协商2008年还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