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东借款的偿还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01:13
公司法人A以本企业名义向外人借款,企业内部股权分配形式为:A占50%,B占50%,但是A的借款行为B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股东B是否有责任偿还这100万?

看借出款项的一方是否存在恶意,如果是A和外人串通,恶意借款并给B带来损失,B能够提供证明的,则B不需要偿还款项,否则,因为A是企业法人,有权对外代表本企业,所以其行为形成的债务是企业股东的共同债务,应该先以企业资产偿还,企业资产不足的,如果是有限责任企业,不需要再偿还,如果是无限责任企业,则股东要以个人资产偿还,B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对抗善意第三方。

看A企业有无代理权并且对方是否是善意的,不知情的,不管A有无代理权,只要对方是善意的,借款就有效,并且因为该企业是法人,所以应该先以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偿还的部分,不再偿还,若因此对企业造成损失,由A承担赔偿责任

是这个公司要偿还这100万元,借款额大于股份,B有责任把入股全部股金作偿还款,不管他知不知道A是否借款,借款额小于入股金额,那还掉借款后,多余的股金各按50%占有。如果注册时是空资金,那么法院知道了B有钱也是要他还的,则是B可以重新起诉A,交A还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