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 是否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12:05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当然可以!

复议本来就不是必经程序.

你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直接诉讼也可以.

所以你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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