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民事诉讼(高手进!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22:18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通道处临时和拌沙浆,将有关工具放于路旁!原告骑摩托车路过时摩托车碰上原告放于通道的水桶.水桶倒地后又碰到了被告插于沙浆上的铁锹,铁锹弹起后割伤了原告的左脚跟.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60.19元,误工费1002.2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1770.39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我为被告.我的有利理由:1.我和拌沙浆是在路旁进行的.而留下的道路足够车辆(此路也只能摩托车通过)和人正常通过.所放工具都在路旁.(正常驾驶应该不会出现意外) 所以我认为是原告由于开车过快而导致的事故.(对面还有物业公司留下的一堆沙子也导致了路面变窄,但还是够摩托车通过,并且路上经过很多摩托车也未发生意外)
不知道哪位法律高手能帮我解决难题.帮我找到此案胜诉的突破口.该现场已遭破坏.(物业的那堆沙子还在)不知道这对哪方有利.工具放于路旁有人可以作证.还有我想问下误工费需要我赔偿么.能不能告诉我有关和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是说具体的.网站或是下载的地方都可以.大概事实就是这样了.希望有人能帮帮我.还有就是在原告起诉之后并且我收到了起诉书.若能和原告和解起诉书是否还有效,原告是否可以撤除起诉呢.
谢谢.希望不懂法律的人不要乱回答.我真的需要别人帮助.谢谢了!!!!
没有雇主的啊·

民事诉讼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可根据《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这里首先你有过错,因此完全避免赔偿是不太可能的,施工过程中将工具放于过往行路的路旁,显然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占用道路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作为正常施工者应当预见到过往的车辆有可能撞到水桶并可能发生工具伤人的情况,你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发生了危害结果,你当然应当承担过失侵权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从你的角度,你完全做无过错的抗辩基本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你唯一可行的就是引用“混合过错”(又称“与有过错”)来降低自己的赔偿额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你唯一可以证明的就是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受害人在道路可以安全通行,明显可以看到施工状况,应缓行的情况下,依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快速行驶通过,结果撞到水桶,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引发意外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你要通过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说明道路宽度和施工面积只占有少量空间,该时段过往车辆较少等间接证据串联证明受害人很可能存在超速、驾驶不慎等过失情况,才导致意外的发生,让法官通过其内心的自由心证做出对你有利的民事判决。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