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理直接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43:28
如果甲乙的外号相同,都叫“阿三”。现检察院无法分清哪一次抢劫是哪个“阿三”做的,便对甲乙提起公诉,指控甲犯抢劫罪五起(抢劫时间都不一样),乙犯抢劫罪一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只犯了三起,另外两起是乙犯的。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另外的两起确实是乙犯的。现在检察院没有对乙的另外两起抢劫提起公诉,法院能否按照查明事实直接对乙的另外两起犯罪定罪量刑?
对三楼yuetianrui的回答,现我作个补充说明,就是检察院自己认为其已经查明了本案的事实:就是甲犯了5起抢劫罪,乙犯了1起抢劫罪。只是到法院审理时,法院查明甲犯抢劫罪的5起中,有2起是乙犯的。
人民检察院只要认为其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无论客观上是否查清,都是可以起诉的。

不能,因为法院的审判职能完全是被动的,正所谓不告不理就是这个意思,就是说检察院以什么罪名起诉,法院就按什么罪名审理,成立的判刑,不成立宣告无罪或者别的。
像你这样的情况,法院应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在程序上,是绝对不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事实就是:谁、具体犯了什么罪,然后再对该特定的人的特定罪行提起公诉。绝对不可能出现同时对两个人提出不特定罪行的公诉的情形。所以你的假设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不可以,人民法院实行的是被动审判原则,通俗说法即“不告不理”。由于公诉机关没有对乙的2起犯罪提起公诉,故法院不能自行追究乙的2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是公正的

首先,这是一起公诉案件

在查检院没有查清之前是不可能提起公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