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15:56
合同书中第八条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X年X月X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4 种条件,并符合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请问,该条款所指的批准文件具体指的是由什么机关出具的什么样的文件?
《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是否是该款所指的不可缺少的批准文件之一?

这是指开发商在获得工程验收备案证、规划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电梯安全证明、环保、供电、供水、燃气等配套验收证明的基础上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全国各地对此法律文件的名称有所区别),待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书方才满足交付条件。

他们说的就是提供几个有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文件 这些文件大够是由质量检测部门和建设部下发的。

主要就是看有没有竣工证(一般开发商是提供到国土局办理竣工证收件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