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2:40:4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来了,这个二倍工资应该从那一天起付?
是从用工之日起 还是从未签合同的事实满一个月之后(即第二个月)开始?
比如一个案例:
小李在某公司工作,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小李应该得到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的双倍工资,还是从2月1日起至今的双倍工资?

希望专业人士解答。
也欢迎朋友们能举出类似案例。
我也支持“SnowShirong - 初入江湖 二级”这个观点,但如果较起针来,不知道 这种理解方式从哪里可以认定?回答满意可以追加到100分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已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约定工资的2倍支付

to楼主,这个新法中的“每月”如果没有特别的期限说明应该涵盖所有的条款含有的期限

在2008.2.1还没签订合同的
公司就应该支付你一月份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