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29:45
我一开始认为第87条是从签定日开始算的,但我到劳动局问了一下,说2倍补偿应从新法生效日算起(也就是08年1月1日),不知道哪位朋友帮我核实一下2倍补偿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你的疑问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联系起来看待经济补偿问题,就明白“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您好,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原则。叫做“法无朔及既往”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不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有约束力。
所以,2倍赔偿金是08年以后的新规定,对于08年以前的一切劳动关系和行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2倍的起算日期是2008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一月一日才能是新法使用。所以要从一月一日算起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仍存续的,若新法施行后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按照新法的规定计算,且经济补偿前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而不是按照新法实行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仔细读过,应该没问题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