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20:27
1、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我们公司现在试用期是三个月的,一般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那么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试用期二个月就可以了??)
2、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我们公司是一个月试用期,那么在还未满一个月的时候发现员工不符合要求,那么这个时候要怎么做呢?要先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再解除吗??)

请高人帮忙解答!!

1.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那么,在试用期还未满一个月的时候,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事先预计会发生这种情况,也要先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再解除。

1、按照三个月试用期履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应该先订合同,才履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