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贷纠纷起诉地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6:14:41
我2006年借给李某20万元,至今为还,有借条,我在北京,我在上个月让他换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我特意加上了一句,“如果不还款可向我所在的居住地区域的法院起诉!”李某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东城区,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西城区,请问:就凭借条上加的那句话,我是否可以向我的户口所在地区域的法院起诉呢???
如果知道的,请详细回答一下~!

如果你后来修改的欠条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那么此欠条有效。

根据合同法诉讼管辖地的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依据约定管辖,因此你约定在你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纠正楼上律师:对于你们之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款纠纷案件一般必须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去你约定的西城区法院诉讼。

对于诉讼管辖既然双方有约定,可以按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处理。
虽然这只是一个单方出具的欠条,但在你手中,你应该认可,再有对方签字,应该能起到约定管辖的作用。
不过,双方都是在北京城区,这种约定管辖其实意义不大。

可以,但是约定的不明确,事实你们应该直接约定由西城区法院管辖,这样是最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