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问题,急!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1:39:29
一、公司违反劳动法,我根据劳动法第38条递交了辞职书,在辞职原因上勾选了“其它”,现仲裁委员会裁决说我没有在辞职书上写明“公司违反劳动法”而提出辞职的,所以不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事实成立,请问,仲裁委员会这样裁决合理吗?
二、仲裁委员会 裁决后我想上法院上诉,是不是不能在原来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请求项了?
三、仲裁委员会 裁决后我想上法院上诉,后来在查明公司递交的证据在发现我请求的加班少了,现想增加,是不是上法院上诉不能增加了?

急!!请好心人解答,回答快又好还可以加分!
每个人答复的都不一样,能不能附上支持说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呢。

仲裁不合法,你可以诉讼,可以增加,尽快诉讼不要超过时效

1、仲裁的裁决不和理,辞职原因是应该在庭审的事实调查阶段确认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以“没有在辞职书上写明“公司违反劳动法”而提出辞职的,所以不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来裁决是错误的。
2、是的,起诉到法院的请求需要和仲裁的请求一致,因为仲裁是前置程序,每个请求都应该先经过仲裁。
3、法院不可以增加,但加班费可以重新提起仲裁。

一.合理,辞职是不能给予赔偿金的
二.是要增加新的请求项目
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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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答复是不合理的,应当尊重事实的本来情况;
诉讼中的请求依仲裁中的请求为限;
详情请拨打4008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