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后提起执行异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7:02:05
我方甲自06年因债务纠纷提起对债务人乙的房屋保全,同时还有另一方债权人丙对此提起保全,但一年后丙的保全期满后没有申请延长,而我方提出申请延长并得到裁决,当房屋拍卖后余款分配问题提出三点异议:1.丙方保全失效,我方具有优先权;2.债务人乙非“有限公司”,不是以“破产”的名义拍卖房屋偿还债务,丙方无权按比例分配执行款;请问有哪些法律条款能够支持上述观点使我方得到优执行权?能否列出款项详细说明。
3.我方根据借条起诉法院已经得到裁决,而丙方起诉后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得到最终裁决。这种情况下丙方能否参与分配?请问有哪些法律条款能够支持上述观点使我方得到优执行权?能否列出款项详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但是对方可以提出参与分配,你方还是不能全部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1、你方查封到期后予以续封,而丙方没有续封,那么此时如此房屋没有其他人查封的话你方是首封,当你方为首封是丙方再查封即为轮候查封。在执行所查封财产时应优先以你有优先权,只有当你方全部清偿后方可轮到下一家清偿;

2、就你所问的第二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