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保全期限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1:06:06
原告是2006年6月29号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房屋)的保全,原告开始只申请的是6个月。6个月期满后又申请了6个月的财产保全。请问财产保全的期限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原告的医疗事故未终结。请问和财产保全有无联系?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案子没有终结,你就一直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