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1:16:2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从07年3月18日到的这家房地产公司,地震后由于对房地产业冲击太大,现在公司运转有问题,要裁员,公司只给我们一个月工资补偿,并且告知我们根据此条规定,只对我们进行08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经济年限补偿。
请问一下,这合理吗?我之前的工作年限都白干了?

1、应从07年3月计算至今
07年3月07年底补偿为1个月
08年至今也为一个月
总共是两个月的补偿
2、法律依据
07年支付一个月的依据为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08年支付一个月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