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关于劳动合同 部分问题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6:57:21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有独立法人。于04年5月进入公司工作,因公司亏损严重,现公司被另一家国有企业并购。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们也要与新公司签。请问
1.劳动者是否可以不与新公司签立,如果不签,能否得到补偿?
2.其补偿金如何计算?
3.原公司能否不与劳动者协商直接把劳动者转给新公司???

请各位费心,尽量附带上具体法律依据。
请尽量提供法律依据,主要回答第一 第二 条就可以,谢谢。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劳动合同无须重新签订,原来的劳动合同仍然存在,不管签订不签订,都不存在给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2、没有补偿金,不存在法律依据
3、可以,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并没有影响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要遵循自愿原则,你可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今年元旦实施,补偿金是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今年元旦之前的,按之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