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问一些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7:07:32
夫妻结婚25年,男方在政府部门上班,女方已经退休,有独生子25岁未婚。家中现在有房产2套(均为婚后购置),在当地企业入股若干,另家中外欠银行以及个人欠款若干。其中一套房子自住,已付清全款,另一套是男方单位集资修建,已交付使用,这套房子在银行有7万贷款,是用男方工资卡做抵押办理的贷款业务。2套房的产权均办理在男方名下。(其中自住的一套女方持有原始购买交易字据和原主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请问,
1:如果夫妻要起诉离婚,那么这2套房子的将如何划分?在当地企业的入股如何划分?已经外欠银行以及他人债务如何划分?
2:如果能证实男方在外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么对划分财产有什么影响?
3:家中独生子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得到什么?

1、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以均分为原则
  具体来讲,关于房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企业的股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