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的这些土地使用权归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7:27:21
八十年代时,我们村的许多农民凭着自己的肩膀和一付担子在隔壁村的林地上开发了很多土地,并一直种植各类农作物直至几年前。几年前,隔壁村搞农业开发,说这些土地是属于他们村的,强制无偿征走这些土地。很多人都知道不合理,但都不知道怎么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的这些土地使用权归谁?如果归最初开发土地的农民,他们要用哪种途径取回这些土地。谢谢!(注:当时开发的这些土地,周围现在都还是林地,属于沿海防护林带。)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另外,根据《民法》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村占用对方土地的时间应该不到20年,对方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而且现在土地的使用权是对方的,当时他们拿回去的时候你们不提出诉讼现在想收回来估计不大现实。

到你们县土地局问问。
这样最好了。

这个问题除了土地权外,还有一个林业权登记问题,看谁登记了林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