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18:18
收到公司录取电话通知,但是,试用期只签署试用合同,试用期合同不涉及转正后的职位,薪水福利等信息,是否合法?
特别是,公司以岗位培训需要为理由,要求我在试用期做非正式期职位的工作(我应聘的是市场,试用期他们要求我做销售以熟悉市场和客户).所以试用期合同只体现销售岗位的薪水福利构成.
这样的合同有保障吗?

用人单位的做法完全合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开始之初的程序是试用--正式--辞职。
正常的单位都有试用期,这毋庸置疑,在试用期间签订的是试用合同,转正后另外再签订正式合同。在试用期间试用合同上要体现:1、用工的具体时间、地点,2、试用的期限(一般时3个月)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4、试用期间的薪水、福利。
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的,你现在只需要注意转正后一定要签订正式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另外试用期间你们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解除雇佣关系。你到时不要以为公司违法了,这是可以的,但是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
你可千万别听二楼的人说要签正式合同的,这是等正式员工才签的!
本人可是法学专业毕业的!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条例,试用期应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不得签署试用合同,故该合同无效。同时你可要求公司签署正式合同。

三楼懂不懂法?还法学毕业的呢..真是搞笑..哪条法律规定有试用合同这个概念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且综观全文,并没有出现“不得订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