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 谁来帮帮我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14:05
我的朋友借了一个高利贷的钱,借了2W我帮他担保,我从中拿了800块钱的担保费,借条上写的是2W但是给我朋友钱的时候是给了1.7W写的是2个月还清,事情已经过去2年了,朋友只还他4000元,人却跑了,现在他告我,让我换钱,他会告赢吗?懂法的朋友帮帮我!~!急急急,对了我有一次看报纸,说出了新法,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过了6个月,担保人是没有责任的是吗?

如果你是借条的担保人,那你要承担保证责任!在你朋友不能还钱时,可以要求你还钱。
另外,债务的诉讼时效是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你可以抗辩,法院不会强制你还钱的。从你朋友还4000元后,如果至今已经超过2年,并且没有向你朋友或你要过钱,那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了。

北京律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