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深圳市工伤赔偿中工资的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6:51:40
我从2006.09.22至2008.07.30期间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作,期间2007.01.15那天因工负伤,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并于2007年底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九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300多元。
然而,在我今年7月30日离职以后,本应由公司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本人工资时,公司却将我从入职起2009.9.22至工伤发生之日2007.01.15期间,3个多月的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这样算来月平均工资就相当低,不足深圳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这样计算就只按深圳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00多元计算,远远低于我的月平均工资。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中提到:“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未详细说明工作不足12个月时,工资如何结算。

像富士康这样计算我的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作为一名离职职工(并且现在不在深圳),我该如何处理,我应该向哪些部门投诉,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恳请法律、工伤处理方面的人士能够给予帮助,不胜感激!
我的QQ:269200428
虽然现在还没有太大的进展,不过还是谢谢各位给予的帮助。

这个60%是指职工本人月工资不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情况适用。如果高于的,应当以本人实际工资为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你所说的,应当以你的工资为计算标准。
另外,需要未提到工作不足12个月的,但实践中是以本人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虽然你不在深圳,但你可以到深圳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未查处或无法给你挽回损失,你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而平均工资则包括: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奖金与津贴。

工作不足12个月时,工资按12个月计算。

显然不可理,也不合法,已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总额除以12,不满十二个月的,应当按总额除以月份总额!
富士康这样计算我的月平均工资行为,明显违法!

这种事情有个很大的浮动空间 找个律师问问或去政府相关部门咨询 在这的说法不一 可能会误了你的事情 还是自己动手放心 你说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