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工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6:14:10
两年前,我在一家中西餐厅工作,一次,因为一个同事的失误引起了一场酒精起火,我成了唯一的受害者.小腿二分之一面积严重烧伤,经过医院将近一个月的治疗伤口算是恢复了,但是留下一大块很难看的疤痕.

期间,公司把我送到医院,替我支付了前后总共一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用,公司领导也有去医院看望.

出院后,医院开了几百元的所谓的去疤药,但是直到一个月之后用完了都没有任何效果.当时我就想,公司是否应该给点适当的赔偿?一个大男人,脚上一块这么大的疤痕,夏天不能穿沙滩裤是很困扰我的一件事,而且,受伤的之后一年,我的脚稍微有点小出汗就会奇痒无比..

当我向公司提出我的想法之后当即被拒绝,当初我提出的要求仅仅是两千元而已.之后家里知道了我受伤的事,妈妈告诉我之前替我买了保险,要我把医院住院证明拿回家找保险公司理赔,我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之后也被拒绝了,因为公司也有替员工买保险,而一份证明只能申请理赔一次,这样获得的理赔保险金自然也是归公司所有.

之后我离开了这家公司.

事隔两年,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工伤获赔的帖子,所以又另我想起了这件事情.

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吗?

两年了,,,很难办,,过了受理时限了,也就是取证方面很难.....去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试试看嘛.这个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太晚了,眼睛花了。

看这个帖子,你应该明白了。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7048787.html

超过一年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