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1周岁,与年满16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双方绝对自愿。女孩的爸妈要告我,迫在眉睫请懂法律的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6:36:58
女孩的爸妈的强烈反对我们恋爱,她爸妈也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后来她跑了出来。我带她在本县的其他小镇住了5天。(也发生了性关系,但之前也有,是在已年满16周岁后发生的)她爸爸报了警,我会被判什么罪?谢谢大家,请给予指导
怎么能说我没责任心,只要我的行为不沟成犯罪。我也会同样利用法律维护我的权利。只要没事,我才能说的起话,去和她的父母抗衡。争取她。我愿承担所有我该承担的罪名。我现在是挽救我们的将来,直到现在又过了两天了。她又被关了起来还没消息。我非常的痛心。如果她再次跑出来。我决定了,我要和她远走高飞。外面是很艰苦。但我也是不得以为之。她为我付出了太多。。。。还有,16岁不属于幼女吗?你们只是说14到16之间。我有点模糊。。

真爱才是真理

我觉得
你应该全女孩把学上完
他的父母
你不用担心
至于警察
只要女孩不控告应该没有问题
你和她真的有那种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