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是否存在默认劳动关系的说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1:21:59
我现在在北京,2007年12月到公司工作,到现在是08年9月了,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但现在我想跳槽,是否可以随时走?如果公司人力阻拦应该怎么应对?我的本月工资是否可以拿到?谢谢,请指教

1.你可以随时走人,工资肯定可以拿到。
2.走之前,建议你把自己的工资条,工作证,考勤卡,与公司有关的个人业务往来一些收据整理一下,能够证明你与公司关系的东西都整理好。
3.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这段时间应缴纳的保险,08年1-9月双倍工资(已经发放一次工资应该扣除)
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在你准备好了我上面的东西,如果人力阻拦,你就可以谈谈了,劳动法明确的规定难道一个人力可以阻拦?看你想不想再要一次1-9的工资了,如果公司不同意直接拿证据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5.尽量和领导协商,要点补偿吧,不要白不要呵呵,祝你好运,如果申诉,肯定胜,没问题的。 希望对你有用!

你随时可以走人,公司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力。另外,工资是必须给的,如果不给,可以申请仲裁,但要看工资的多少了,可能不值得跟他耗这个时间和金钱,其实最了不起了,就是损失了当月的工资。如果你未来的工作很合你心意,那这一个月工资又算什么呢,祝你一切顺利
另外,你工作了这近一年的时间,公司都没有跟你签定合同上保险的话,你可以告他的,还是那句话,值不值得跟他耗这个时间和精力

找点合适的理由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
1、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期间每个月按双倍工资支付。
2、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无权扣资,如扣资可以要求对方加倍支付。

跟你工作的开始时间计算,你到08年的12月份才算是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到时候他还不给你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你们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时候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现在你可以主张单位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你的利益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你在公司工作的10个月的工资可以要求双倍支付。本个月的工资当然可以拿到。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四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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