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0:33:10
问个问题,是不是进行行政诉讼前一定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我记得好像是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如对复议不服的,才可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诉讼的叫复议前置,种类比较少,如工伤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选择的,即可以复议后诉讼。或者直接诉讼

分不同的情况。
1、有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即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2、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即可以先行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提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要根据不同的行政案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