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51:20
哪些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
《物权法》对建筑区内停放汽车车位、车库作何规定

两个问题, 谁回答的好分数加加.
本人说话算话!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将商品房建设好后,因为业主还未能入住房屋,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此时就只能由建设单位代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保障将来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公证性,国家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出来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工作就交由业主委员会来负责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桂花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手、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