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1:32:23
某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10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含印花税0.5万)。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272.5 B 272.825 C240 D240.325
这个题中的开发费用为40可以全额扣除吗?是不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为限呢?
看一下2008年注会税法书第200页

算出来没答案。。。
可扣除项=(50+200)×120%+60+25-0.5=384.5
1、加计扣除基数为土地出让金+建安成本
2、税金中印花税不可以在税金中扣除
3、开发费用在利息费用不可分摊条件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建安成本合计数的10%
增值率=(1000-384.5)/384.5=160%
应交VAT=249.93

应该是50+200+40+60=350
(1000-50-200-40-60)*10%=650
650/350=1.86
适用的税率为50%
所以是650*50%-350*15%=325-52.5=272.5
答案A
土地增值税的新建房屋可以扣除5大项.其中就包括取得土地的开发成本和房屋的开发成本两大项,但我看书上没有写扣除比例,应该是可以据实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