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1:14:06
1、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一个现实中的例子吗?

2、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啊,责任还可以选吗?能适当举一个例子吗?

3、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问:怎么能这样规定呢,没有单证就领不到货,货损失了怎么能不算出卖人的呢?

4、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问:这个产权分界处通常是在哪儿呢?变压器吗?

5、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问:如果这个赠与是属于救灾、扶贫或是经过公证又符合这195条的规定,那可不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呢?

6、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问:凭什么这样规定,难道不是多式联运的就不可以转让了吗,这样规定是为了什么?

请高人解疑答惑,最多能详细点,问题比较多,麻烦了,再加100分,谢谢!

1就是过期作废
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
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
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
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

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

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