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04:02
也企业签订的合同是这样的,2008年3月~2011年2月,其中试用期6个月,现在是试用期刚满,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岗位变更,是企业的客观原因导致。
想问下我可以争取赔偿多少?
如果仲裁的话会怎么样裁决?
急!!!

企业应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应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发给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