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挪用人和使用人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01:58
如果乙挪用公款给甲用来进行个人还债投资等用途。而甲是知道乙挪用的公款,并一人承担挪用公款的责任,保证此事与乙无关。比如办个手续证明什么的,表明与乙无关。事发后,公款单位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真与该单位的乙一点关系也没有,而全部责任都由甲承担?在这里,甲的身份是挪用人还是使用人,或者两者兼有呢

1,那是不可能的,乙构成挪用公款罪了

2,甲是否构成犯罪,要看甲的行为,如果甲教唆乙挪用的话,那他构成犯罪,也就是挪用公款罪

3,如果甲欺骗乙,致使乙挪用公款,那么甲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这种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挪用者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和判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

乙肯定有关系,建议找律师.

甲是使用人 ,乙是挪用人,如果甲乙是串通挪用公款,肯怕两人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觉得甲不是使用人,应该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的共犯,甚至还是主犯。乙也别想把自己摘出去,甲乙之间的这个保证啥用没有,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乙当然有责任了。所谓的约定只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因为乙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家的钱拿出去用作非公家用了。乙侵犯的是集体的利益,而甲明知是公款还要乙挪用,是乙的共犯,属于挪用人,跟甲的罪行是相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