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此案中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1:54:02
A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几十万公款。B在知道是公款的前提下,接受了这笔钱,用于私人用途。事后,A的单位发现情况要A偿还公款。A把责任推给B,而B也表示愿一人承担。双方达成协议,并写下书面字据,表明该公款是自己挪用并有责任归还的,与A无关。几年后,B未还清全部公款。该单位到公安局立案,以挪用公款嘴拘留B。
问题是:
1.B和单位的那张书面字据是否据有法律效应?即由他一人承担挪用公款罪的罪名?
2.如果没有法律效力,那B是否还称为挪用人,而是使用人或共犯?又该怎么判处呢

A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那张字据只能证明A将款挪用后给B使用,并不能依据一张字据就能使A无罪。A已经实际将款控制。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强调了三个月的期限。
关于对“归个人使用”的法理解释:如果是挪用人本人使用,或者挪用后借给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都属于“归个人使用”。
所以A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应该没有异议。

至于第二个问题,本人认为依然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但是,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没有参与策划和共谋,则B不构成共犯。
所以还要看B在整个行为中有没有参与和策划。
至于怎么判的问题,因为你的条件给得不够,暂时不能断定B是否构成共犯。
就A而言,由于他挪用的公款已经如数归还,没有使公款损失,但是几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384条的规定,应该处以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1、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肯定是无效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谁承担。
2、ab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共同犯罪。
3、量刑: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书面字据无效,具有犯罪事实才是认定犯罪的根本性因素。
2、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B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本罪。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1、无法律效力
2、A与B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