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仲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10:21
请教一下相关律师,我在上海一家私企业工作从去年3月到今年9月离职,一直没买过保险没签过合同 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提出
1. 补缴2007年03月23日-2008年09月01日的社会保险金额共计2125圆。
2.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可申请2008年02月01日后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2008年02月01日-2008年09月01日共计16000圆
3. 补发因应收款问题扣除的工资750圆
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如果仲裁的话胜算有多少?
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不是以没签合同的理由提出)补偿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

1.你可以申请仲裁.胜诉希望很大.

2.我个人认为,08年1月1日到1月31日这1个月,仍然是要赔偿双倍工资的.因为如果1月1日到1月31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从2月1日起就要赔偿前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如果是1月31日签了合同的话,那么就只要支付1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补充:

如果你自己提出,不以未签订合同为由的,那么也就是说你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那没有补偿.

合法,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应该胜诉

1、3项获得支持问题不大,第二项各地目前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样。

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打官司最主要是讲证据,首先你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你的劳动关系,防止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你的第一项请求不要写数额,保险是交给国家的,是根据你工资标准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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