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赔偿以赔偿完毕,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说还要向检查院法院直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35:43

我来告诉你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你已经构成来刑事犯罪。现在就要看你们当时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你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你在此次事故中知负次要责任的话,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鉴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是很正常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
但是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事实决定是否对你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你已经履行完毕了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是不代表你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承担责任时可以适当考虑你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觉得你这案件如果只是主要责任的话,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是全部责任的话,可能会判缓刑。

刑事起诉一定躲不过.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回事,一个是个人的损失赔偿,一个是国家对犯罪人员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