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实习护士,如何取得合法接生资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25:20
我是应届(助产专业)大专毕业生,我已经通过了“高级妇幼保健员”。
现在是一所县级医院的产房实习护士,还未正式签合同。
请问:
1.我现在在产房有独立接生的资格么?我如何能取得该资格?
2.《护士证》《助产士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这些证具体指什么?我取得哪几个才能有在产房独立接生的资格?先后顺序是什么?
高级妇幼保健员证,有什么用?

说什么都是假的,我是搞这个的,我最清楚:
1、你现在没有独立的接生资格,你要取得“助产士”资格才行,每年5月份,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考试,你通过面试和笔试后拿到助产士资格才能接生。
2、护士证是护士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负责核发;助产士证是接生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妇幼科负责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是能够开展接生、结扎、终止妊娠等等服务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妇幼科负责核发。如果你是护士专业的话,顺序是:《护士证》《助产士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高级妇幼保健员证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

1.你目前没有独立接生的资格,你要参加全国的统考,考取助产士证书!
2.你只需要取得助产士证书
3.高级妇幼保健员证没有什么用

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
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