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请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41:16
2007年3月,申诉人张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张某称:1年多来自己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组织活动被扣去20多天工资;2007年1月结婚后因回老家探望双亲,结果婚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也被扣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发这部分被扣工资。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张某200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200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200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予以纠正,公司均置之不理。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支付?
(2)本案中,公司扣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一定数量社会劳动前提下,才有权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不能要求获取劳动报酬。但国家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社会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向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活动,完全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公司应当补发其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支付?
全额补齐张某20多天工资和婚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以工资形式支付,合理分摊到具体的月份之中。
2、本案中,公司扣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是在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工会是有《工会法》的,共青团组织也是有《章程》的,化学工业公司可能是国企、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形式,但是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搞特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