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51:59
简易程序已经开庭审理,法院又突然通知改普通程序,可以吗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楼主对号入座

是可以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刑事案件。
但当案情有变化时,可以将该为普通程序,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大,上级有所指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等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案情发生变化的时候,才会作出这样的改变。

有的。这是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来判断

可以!案子在开庭时突然有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