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培训费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20:01
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如下问题是否合法:
1、在新进公司时,公司就要求收取培训费5000元;
2、培训合同的期限公司定为五年;
3、如果在五年的期间离开公司,赔偿公司所报销的费用,另赔偿公司1万元;

你们公司的有些行为不合法:1.培训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而不是员工支付。2.劳动合同期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不是五年。3.不应该赔偿已报销的费用。赔偿1万元也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