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08年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1:17:45
我是2007年8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期3年,其中前半年为试用期,2008年2月1号转正,当时合同的违约金规定辞职时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剩余的月数X1000,但有人说按新劳动法的规定,好像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就可以了,也有人说新劳动法不保护以前签订的合同,请教我到底需不需要交违约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或强制、暴力等违法使用劳动者或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赠偿。就你所述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应该按原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