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06:02
我公司近日向某保险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事宜。合同的范本是保险总公司提供的,保险公司为甲方,我公司为乙方。里面有许多条款从表面看无问题,但仔细研究后发现甲方根本没有什么责任。所以我方要求对此合同进行相关改动。但总公司要求不准改动,否则总公司不给批复。最后,公司提供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就是范本该怎么签还怎么签,不改动。最后再与公司签字一份补充协议。第一个合同是总公司的章,第二个补充合同是公公司的章,请问这样行吗?在法律上是否会出现什么问题。我想在补充合同中注明,所有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以补充协议取代前期所签订的所有合同,这样行吗?
如起草此补充协议,应该在此补充协议内写明哪些关于补充协议的一些事项,例如,以此补充协议替代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等内容。

我觉得可以,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外法律关系问题。第一份租赁合同是由总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由分公司签订,签订时间在租赁合同之后,由于租房子的实际使用人是分公司,租赁事宜属于其行使权利的范围,且其法律行为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我觉得该补充协议有效,且可抵抗前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仅供参考。

补充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不是法人,但如果经注册,也有诉讼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