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吸毒屡教不改,申请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0:20:21
我的丈夫是名吸毒人员,在小孩未满月的时候就开始吸毒,一直屡教不改,现想申请离婚,丈夫名下有一门面,是在我们婚后,公公出资购买的,当时要我写了一个协议,内容是门面由公公赠送,属婚前财产,但丈夫有事或离婚,继承权归我的儿子,我想问下我写的这个协议在离婚判决财产时起什么作用?现在门面上是我丈夫和儿子的名字,虽然我写了协议但未到公证处公证,门面是算婚后财产还是算婚前财产呢?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我一个女人抚养孩子有困难,我希望门面以后作为孩子以后的抚养金来源,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呢?像吸毒屡教不改的,我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吗?

丈夫吸毒想离婚有两条路可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夫妻协商把财产分割好,简单快速。其二就是去法院申请离婚,按照诉讼标的要交一定的费用 ,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财产分割可以由人民法院承担。
目前门面房问题,丈夫名下有一门面,是婚后公公出资购买的,当时要我写了一个协议,内容是门面由公公赠送,属婚前财产,但丈夫有事或离婚,继承权归儿子,写的这个协议在离婚判决财产时起作用,属公公赠与行为不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孩子抚养权不可能判给吸毒的父亲,门面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让孩子监护人代为管理,弥补生活需要。
离婚都是双方自愿,或者法院会根据夫妻具体情况判决。没有单方面申请离婚的。长期吸毒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法》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